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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基本案情
年9月21日早晨6时许,被害人闫某1因胃部不舒服由工友陪同到被告人刘某峰在本市x区长辛店辛庄村一出租房内开设的无执照诊所进行诊疗,刘某峰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,对闫某1以治疗胃痛的药物输液治疗。当日10时许,闫某1输液结束离开诊所,后在诊所不远的路边倒地不起,待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检查,闫某1已经死亡。
二.鉴定意见
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闫某1因主动脉根部破裂、急性心包填塞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;被告人刘某峰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闫某1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。
三.辩护意见
被告人刘某峰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。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,辩护意见为:被告人是初犯、偶犯,认罪态度好;主观恶性较小,本次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关系,只是诱因;现其积极交纳赔偿款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缓刑。
四.被告人供述
年7月份,我租了一间平房,之后我就把平房收拾成一间诊所,我在诊所门口挂了一个写有“诊所”两字的牌子。之后我一直将这个诊所开到了年4月份,因为卫生局的相关部门来我的诊所查,所以我就把诊所关了,并且把门口的牌子拆了。
一直到年的6月份,我觉得没有人查了,所以我就将诊所重新开张了,又把诊所的招牌挂了出去。年9月21日6时20分左右,有两名男子扶着一名身体较弱的男子到了我的诊所就诊,于是我给那名身体较弱的男子进行身体检查。
那名男子的血压、体温都比较正常,但是可以听出心率不齐,然后我又问了他的病史,他说自己身体健康,没有疾病。因为他说称自己的肚子不舒服,所以我就给他看了看具体是哪里不舒服,看完后我发觉他是胃不舒服,他问我吃药能不能好,我建议他输液,这样可以尽快缓解伤痛带来的困扰。
之后我给对方开了治胃病的药,有奥美拉唑注射液、碳酸氢钠注射液和培他啶液。培他啶是治疗头晕和耳鸣的药,奥美拉唑注射液和碳酸氢钠注射液治疗胃酸、胃痛。之后我就开始给他输液,大概有两三个小时,这名男子输完液,我看着他的状况有所好转,他向我支付了元药费,然后和陪着他的两名工友离开诊所了。
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,陪那名男子看病的一名男子回到诊所找我,说让我到路边去看看,刚才看病的工友在路边躺着不动了。我过去后看见刚才在我诊所看病的那名男子靠在路边一动不动,我叫他,他也不做声,我听了听这名男子的心率,已经没有跳动的迹象了,脉搏也没有了。
我就赶紧跟这名男子的工友一起拨打了急救电话。过了大概20多分钟,救护车就来了,随车的医护人员给这名倒地男子做了一张心电图,宣布这名男子已经死亡。这名男子的工友还打了报警电话,警察过来后,我被民警带回到派出所了。
我没有医师资格证,我的诊所没有经营许可证,是一间黑诊所。我中专时学的是中西医结合,就在邯郸的永年卫校。毕业后,医院实习过三年,所以我知道患者的病状适用于什么药。我之前曾经因没有资质被x卫生部门处罚过一次。
五.证人证言
年9月20日22时许,我和闫某1还有另一个老乡跟老板结账,准备第二天回老家秋收。21日凌晨,闫某1说自己的胃不舒服,我就跟他医院看看。后来我和王某2陪着闫某1到了辛庄村内的一个小诊所,到了之后闫某1就跟诊所的医生说他的胃部不舒服,医生说不让他吃外服的药,让他在诊所里输液。
之后这名医生就给闫某1开了四瓶药(三小一大),让闫某1在诊所里输液,我跟王某2就在身边一直陪着他。在输液的过程中,闫某1一直在喊自己的胃不舒服,疼痛也一直没有缓解,直到输完液21日10时许,闫某1还是说自己的胃不舒服,肚子也疼,医生也没说什么,就让他结账走了。
我们三个人在路上走的时候,闫某1说自己特别累,需要在路边休息一下,我跟王某2就在边上扶着他,让他坐下,闫某1刚坐下就倒地不起了。之后我跑回诊所去找医生,等我带着诊所的医生到现场之后,闫某1还是躺在地上一动不动,我们就赶紧报警了。
我不清楚这间诊所是否有行医资质,也不知道诊所的医生是否有资质,之前我们感冒发烧也在这里拿过药。诊所只有一名男医生。我不清楚诊所的医生给闫某1开的是什么药,记不住名字,就知道是治胃病、治肚子疼的药。在输液的过程当中,我看不出来闫某1是否有身体不适的表现。
因为去的时候闫某1就不舒服,在输液的过程当中也没有缓解的迹象,也没有加重的情况,输完液结账的时候也没有好。一共给了医生元,结账之后医生没有给闫某1开具相关票据。我们离开诊所在路边走了也就有三四百米的样子,闫某1就说自己累要求休息一下,我和王某2就扶他坐在地上,刚坐下,闫某1就自己倒在地上。
我和王某2问闫某1哪里不舒服,但是闫某1根本没有回答我们俩,我就赶紧跑回诊所去找医生。等我带着诊所的医生返回闫某1倒地的地方,闫某1还是倒在地上一动不动,我就打电话找救护车,等救护车来了之后,车上的医护人员给闫某1拉了一张心电图,医护人员说闫某1已经死了,我就报警了。
六.行政意见
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“关于刘某峰属非法行医的证明”证实:刘某峰于年9月21日在北京市x区辛庄村37号平房,从事疾病诊疗活动,其本人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,属非法行医。
七.民事赔偿
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被害人闫某1的家属王某1、闫某2、闫某3、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后与被告人刘某峰就丧葬费的损失达成调解,刘某峰赔偿闫某1的家属丧葬费四万五千元,其他损失另行解决,此款项已给付,闫某1的家属王某1、闫某2、闫某3、李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。
八.法院判决
犯非法行医罪,判处被告人刘某峰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一万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